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镇**村**街**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石家庄市深泽县安新线30公里100米处被石家庄市深泽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涉嫌醉酒驾驶,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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