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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书超)(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石家庄市深泽县安新线30公里100米处被石家庄市深泽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涉嫌醉酒驾驶,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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