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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乾华)(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箱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新乡市****区**路街道办***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8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市金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飞大道交叉口东约150米“百禾”幼儿园门前时,与沿金穗大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任某某相撞,造成任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系主动脉破裂而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8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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