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6224241985********,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通渭县**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甘L3****小型普通客车从静宁县界石铺镇出发沿G312线行驶至会宁县太平店镇太平街道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笔录;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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