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现住**镇**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B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107线230公里(辽阳道口)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民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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