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帮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儿上河西学院为由,骗取赵某某10300元。案发后,王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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