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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京刚)(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43岁,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7********,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工人,现住新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5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8mg/100ml。后抽其静脉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5.4mg/100mg,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问卷调查及所在单位综合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平时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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