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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伟伟)(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王某伟,男性,2000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06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平子镇西堡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许,王某和王某会、 王某强、王某飞、杨某在平子街道百惠超市门前烧烤摊位上喝酒,王某英(小名王某妮)和其表弟李某、朋友王某伟(不起诉)等人也在另一个摊位喝酒,王某英因其弟王某铮学习不好让李某管管,李某说了王某铮几句,王某铮就坐到了隔壁王某等人喝酒的摊位上,王某英过隔壁摊位找其弟,发现桌上坐的都是自己村的人,就坐在一起吃饭,这时杨某国、朱某乐、王某伟过来和烧烤老板赵某聊了几句,杨某国看到王某英坐在王某摊位上吃饭,便用胳膊将王某英拉了一下,酒桌上的王某会叫杨某国不要再拉了,说王某英是他侄女,杨某国问王某英王某会是谁,王某英说王某会是他叔叔,王某会让杨某国不要咧咧了,杨某国和朱某乐嫌王某会把他们说了,就找王某会理论,杨某国过去搂着王某会脖子,王某英将双方劝开,但杨某国和朱某乐还是继续纠缠王某会,王某会推了杨某国一下,杨某国捏住了王某会脖子,酒桌上的其他人站了起来和杨某国、朱某乐、王某伟吵了起来,接着焦某伟过来也和酒桌上的人发生争吵,焦某伟手拿了个可乐瓶子被王某英抢了过来,焦某伟又将酒桌掀翻,将酒瓶子砸在地上,王某被杨某国搂着脖子绊倒坐在地上,杨某国对王某头部拳打脚踢,王某一直用胳膊肘阻挡,王某从地上起来后,焦某伟用啤酒瓶子在王某头上砸了几下,杨某国一块的人就向王某跟前围,王某用酒瓶子在杨某国左胳膊上打了三下,瓶子被其老婆杨某抢下扔了,焦某伟手拿火钳子要打王某被王某媳妇杨某拦住了,焦某伟又将一把铁棍递给朱某乐让打王某,也被王某媳妇杨某拦了下来,王某会拿了把椅子在朱某乐背部打了一下,在王某伟左胳膊上打了一下,朱某乐在王某会腮部打了一拳,王某伟和王某会纠缠起来,在双方撕打快要结束时,杨某国看到王某太嚣张,用烧烤摊子上的烤鱼夹子在王某头部打了一下,王某用胳膊肘护头时致胳膊受伤。

打架致王某左腿膝盖皮肤擦伤,双臂不同程度流血,头部后 侧肿胀、额头疼痛、喉部受伤疼痛、腰部疼痛;王某会右手虎口背侧及小臂外侧擦伤;朱某乐脖子被划破,烧烤摊子三张塑料桌子和一把塑料凳子、三把铁凳子、几个玻璃杯损坏。2019年7月6日王某在正宁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性反应、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2020年7月2日(宁)公(司)鉴字【2020】10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王某会的损伤系轻微伤;2020年6月29日(宁)公(司)鉴字【2020】09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王某的损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王某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伟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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