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宁**工程咨询公司**,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沈阳市浑南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0白色精灵微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浑南西路夹河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抽血检验,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9.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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