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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伟)(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中都大街***号,现住汶上县***********。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王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H*****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汶上县宝相寺路十七中学校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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