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62年**月**日,公居民身份号码5111231962********,汉族,专科文化,公务员,四川省犍为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1日,王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犍师附小方向往滨江外滩方向行驶,20时53分,当车行至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水务局外路段,该车左转弯过程中越过中心双虚线与对向驶来由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万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即时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犍为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万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赔付了万某某父母584816元,王某某另外向万某某的父母补偿25万元,得到其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对王某某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父母给予了赔付且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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