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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俊生)(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村,住稷山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1993年12月25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2020年6 月21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37mg/100ml )后驾驶**牌小型轿车,沿稷山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西100 米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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