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长治市某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某县)。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5日交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晋D*****小型面包车沿本市太岳西大街路段由东向西行驶100米被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平行测定的平均值为115.3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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