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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保生)(公开版)_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住淮阳白楼镇庄28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淮阳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淮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白楼镇某村超市门口,与同村村民郭某因言语不和产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推搡并引发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将被害人郭某鼻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6月28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2020年6月28日王某某到淮阳区公安局白楼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郭某陈述;

4.证人孙某某、于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能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依法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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