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楼**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D****9号灰色**小型轿车,在咸阳市秦都区**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即对其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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