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419**********,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群众,务工,现住霸州市**镇**村***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物业部二楼职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使用王某甲手机支付宝为自己游戏账户充值2400.17元。
2019年4月23日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申请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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