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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元光)(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号。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8月28日王某某主动到汶上县义桥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28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1日14时许,在汶上县**镇***村村委办公室,因景某某通过村委大喇叭对其不提名的辱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动手殴打景某某,致景某某右侧第3-5肋骨骨折。经鉴定,景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8日,王某某家属与景某某达成刑事赔偿协议,景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和解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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