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吃烧烤期间喝了4瓶嘉士伯啤酒(330ml/瓶,度数在9度左右),吃完烧烤后王某某就驾驶其号牌为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拉着刘某回家,2020年8月12日凌晨1时31分行驶到宣威市**广场时被民警查获,后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呼出气体进行检测,结果为117mg/1OO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宣威市立康医院抽血送检。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48mg/1OO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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