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权利义务,询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卷宗,核实了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其妻子米某某,使用电子诱捕装置等捕猎工具在南充市高坪区附近森林诱捕秧鸡等野生动物。因电话中得知其非法捕猎的行为被村干部察觉,王某某夫妇决定丢弃作案工具后离开,没有捕获猎物。后公安机关从侦办的其他非法捕猎案件中得知王某某的犯罪线索,电话通知王某某接受调查,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四川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每年3月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某使用的电子诱捕装置为禁用的捕猎工具。
在本院审查期间,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通过乡镇广播向犯罪行为地群众作公开检讨,并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常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某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停止犯罪,属犯罪中止;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王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中王某某犯罪中止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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