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兴育)(公开版)_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新疆额敏县****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额敏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3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04时08分许,王某某涉嫌实施醉酒酒后驾驶新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201线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王某某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验结果为105mg/100ml .送血样至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2021)毒检字第0288号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6mg/100ml .王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额敏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王某某驾驶证应当依法予以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