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新疆额敏县**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额敏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3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04时08分许,王某某涉嫌实施醉酒酒后驾驶新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201线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王某某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验结果为105mg/100ml .送血样至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2021)毒检字第0288号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6mg/100ml .王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额敏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王某某驾驶证应当依法予以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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