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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兵)(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在方城县城关镇铁西路蒙娜丽莎照相馆路段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8.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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