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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养刚)(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住****四组农民。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1时许,王某某在杨某某家干完活,杨某某便邀请王某某留在自家吃晚饭,期间杨某某拿出半瓶“西凤”牌白酒,两人碰的喝了些许酒,23时许王某某驾驶甘MH0205号小型面包车回家途中,被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宫河中队执勤民警在周家镇周家行政村三组村道口当场查处,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对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5mg/100ml,执勤民警逐将王某某带至宫河镇卫生院对其进行抽血取样。                             

2020年10月4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0.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酒精含量110.70mg/100ml,其驾驶车辆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不予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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