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伟,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家住商水县平店乡平店村六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伟酒后驾驶豫PWH**8号“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商水县袁老乡元关庙村十字路口附近,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0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王某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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