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5********,汉族,高中文化,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B5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海上世界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1时15分提取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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