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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军)(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楼镇**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和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村民崔某某系山东某某新型建材厂的同事,王某某经常借用崔某某的手机蹭流量。2020年7月14日至9月1日,王某某以蹭流量为由,先后三次将崔某某的手机借走,利用其手机开通的“云闪付”功能,分三次将崔某某邮政储蓄卡上的8550元工资盗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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