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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凤林)(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10时25分许,驾驶辽N5668D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票市黑城子镇和尚沟村路段(北房线19公里500米),车辆发生侧滑与路树相撞,后与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孙某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除保险责任限额外,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3万元,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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