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凯)(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街**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楼镇**村**路**村**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5日,王某某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