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泰市**有限公司***,现住地新泰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纪某某在王某某父亲王某乙家中修暖气。12时许,王某某和纪某某在王某乙家中吃饭,期间每人喝了半斤42度古井贡牌白酒。13时至20时,二人继续在王某乙家中修暖气,期间未再饮酒。20时许,王某乙突然出现胸闷、头晕等病症,王某某因担心父亲病情加重,遂驾驶鲁******号轿车载王某乙、纪某某前往新泰市中医院找王某某弟媳周某某医治,行驶至新泰市**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21时被现场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经调查评估,王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环境影响较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及相关情节如下:
1.书证:门诊病例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紧急救助他人需要,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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