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03.6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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