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03.6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