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XXXXXXXX54,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因其家门口路基做高之事,多次对尊桥至皂头公路拓宽硬化工程进行阻工。2019年9月22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 人王某某与刘*、於*、冯*在上饶市广信区尊桥乡尊桥村徐某某家门口施工,被害人徐某某又因此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徐某某双手抓住王某某前胸衣服,王某某在摆脱徐某某时左臂碰撞到了徐某某的脸部,造成徐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右侧颧骨骨折。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已于2020年3月4日赔偿徐某某各项损失52000元并得到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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