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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剑)(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王**,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5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路民权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96mg/100m1,发现驾驶员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其带至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肘部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92mg/100m1。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认罪认罚和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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