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塞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09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管理区,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系车辆维修工。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娜,女,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6106214198607032142。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0时27分许,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交警大队砖窑湾中队值班室接警称:驾驶人王某某疑似饮酒后驾驶陕J*****号朗风牌小型轿车离开砖窑湾加油站驶往志丹方向。民警立即出警,在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槐树庄加油站路段处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05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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