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7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中共党员,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巷**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宁国市青龙西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凤凰桥动车桥头五粮液旗舰店门前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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