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安徽省**投资有限公司与**培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出租安徽省**投资有限公司12000平方土地。2019年1月21日,该公司股东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安徽省**投资有限公司应收的上述土地租金216000元,指定转账到其妹妹王某甲银行账户,用于王某甲个人经营超市使用。
2020年7月28日,王某某主动到高新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当日,王某某安排王某甲将216000元退赔给安徽省**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8月5日,安徽省**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对王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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