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路**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平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6月1日二次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终结后于同年5月2日、7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凉**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李某某(马某某前妻),经营范围为花卉苗木、农作物、蔬菜、水果种植、农副产品购销、园艺观光项目开发、农业科技服务、化肥销售、网络科技研发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7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际控制人马某某(起诉)。2018年9月由马某某操纵设立平凉**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办事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国际****室。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马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招聘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百度贴吧、随机拨打电话等网络传播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推广其公司“**新农场”手机投资理财平台,并向客户承诺不同产品有10%-180%的收益,产品包括平凉牛肉礼盒、农花坚果等,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收益直接进入平凉**有限公司账户。王某某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承诺还款,给平凉**有限公司提供支付宝帐号用于吸储资金。经陕西**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平凉**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吸收程某某、杨某某等303人(次)、存款1428332.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程度不深,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