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5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安图县**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安图县公安局二道白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经白河林业局批准,手持手锯、斧子等工具,秘密潜入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二道林场38林班17小班内,窃取白河林业局采伐后剩余物,使用摩托三轮车运输至其位于吉林省安图县**镇**村家中,劈制成木柈烧柴。经鉴定,被盗林木权属为国有,树种为落叶松,涉案木材材积为9.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648.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向白河林业局缴纳两诉两补生态补偿款;被盗国有林木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手锯一把、铁斧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采伐许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白河林业局还林费用测算、现金存款凭证;3.王某某询问、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涉林案件鉴定报告;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现场勘验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主动缴纳两诉两补生态补偿款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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