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该王2015年2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元罚款;2016年9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富平县公安局淡村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份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铜川市耀州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立案调查。该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妻子袁某用陕B****1大车,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抵押贷款,后因为还款问题,垫富宝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将袁某告到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4日经过调解,民事裁决书要求被告袁某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16000元,违约金1800元,以上合计17800元。
2016年6月23日垫富宝公司又给咸阳**商贸有限公司一份委托追偿协议,让博轩公司对袁某的欠款进行追偿。2016年7月13日王某乙、郑某某、邵某甲、米某某、许某某等五人驾驶别克车到铜川找到陕B****1车,并采取抢劫的手段控制该车辆, 驾车在耀州区***路段截停了陕B****1车,并用铁锨将邵某甲、郑某某打伤,又用石块将王某乙打伤,期间王某甲还打电话叫来了张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也殴打了王某乙,后王某乙等人离开,王某甲让张某某将王某乙的别克车开走,让刘某将陕B****1车开走。经法医鉴定:王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11日王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乙、邵某乙等人进行了赔偿,赔偿金为159000元,被害人向王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向被害人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客观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被不起诉王某甲家庭困难,有年幼的孩子和身患残疾的哥哥需要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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