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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启良)(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7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自己家门前的耕地里使用禁用工具铁夹子、钢丝套,非法狩猎一只小野猪。

被不起诉人王**于2020年9月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鉴于王**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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