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6号小型机动车,由吉林省永吉县**镇**区行驶至该镇**小区门前时,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查获。经吉林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安6000;
(2证人王某某、雷某某、何某某、陶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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