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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国权)(公开版)_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519**********,小学文化,陕西省志丹县,住志丹县二道河***,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志丹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志丹县旧监所巷一家火锅店中与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一起喝酒,王某某喝了约4瓶啤酒,当晚22时许其驾驶陕******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志丹县城北旧监所巷出发,行驶至志丹县保安新村步行街路口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办案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01.4mg/100ml、94.8mg/100ml。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61mg/100ml,阈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其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证,所驾驶车辆运行状态正常,未发生交通事故;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检察长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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