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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国良)(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01962********,汉族,高中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园**路**号**单元**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5月9日被宜城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8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襄阳市南山宾馆发布南山宾馆加盟锦江之星客房装修工程施工招投标公告,工程造价700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取得该项目工程,借用了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资质并提供招投标保证金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王某某从其个人账户分别向这5个公司打入保证金11万元用于该项目的招投标。2013年1月8日以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装修项目工程,该装修工程由王某某组织施工并结算工程款,该装修工程以2013年6月完工验收投入使用至今。

2014年1月,襄阳市清河口污水泵站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为取得该项目工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借用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九洲兴建设集团公司三家公司建筑资质参加清河口污水泵站改造工程的招投标,王某某分别给上述三家公司汇款14万用于交纳该项目招投标保证金,最终以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708.77万元,该工程由王某某组织施工并结算工程款,该项目完工后交给业主单位正常使用至今。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宜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服务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宜城市公安局扣押的30万元人民币,由宜城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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