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0014,山西省临汾市**人,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市**区**号,2020年3月15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因蒲县太林乡信用社积雪融化后的积水全部流进自家房屋周围一事,将蒲县太林乡信用社两扇不锈钢玻璃和窗户玻璃用脚踢坏,至两扇门和一块玻璃破损。经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物品价值为人民币陆仟柒佰叁拾玖元整(6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太林信用社楼顶上积雪融化流入自家地基一事,深夜酒后踢坏太林信用社营业厅大门及玻璃,其行为并未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混乱,主观上也没有无事生非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踢、踹太林信用社营业厅大门,仅造成玻璃破损,未造成其他损失,经鉴定,价值6739元,情节轻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并能够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等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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