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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增虎)(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铜川市印台区******号,2018年2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印台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印台派出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交付执行。

本案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10月1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案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9日,时任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主任,**组组长的王某某与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组居民候某某签订《协议》,将已经确权的本组***林地承包给候某某,期限四十年,收取承包费5000元。候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承包的林地变为垃圾填埋场。后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30公顷(19.95亩),其中占用**村**组杭某某林地0.929公顷(13.94亩),占用**村**组蔡某某林地0.41公顷(6.01亩)。占用范围内林林地权属于集体,林木权属于个人,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现场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破坏、消失,并且在该地块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林地已经失去了林业生产能力,调查结论为:林地毁坏程度严重。

本院认为王某某明知是已确权的林地而将承包给他人用于垃圾填埋,放任林地被非法占用,数量较大,毁坏程度严重,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未参与垃圾填埋场的经营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立案后积极进行被占农用地恢复植被。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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