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7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小岗居委会黄楝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行驶到泌阳县赊湾镇董岗东约200米处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45 mg/100 mL。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