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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娟)(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乡**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节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给自家准备烧柴,未经林业有关部门审批,携带手锯、手推车,进入大石头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内,砍伐天然林木枯立木,运回家中。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地点位于大石头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涉案林木共计88棵(枯立木),立木蓄积2.5546立方米,原木材积1.264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77.55元。案发后,涉案木材收缴返还被害单位。王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与被害单位达成补植林木协议,缴纳补植林木款人民币977.55元,拟补植林木264株,补植面积4.5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自愿签订补植林木协议、积极返还赃物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的斧子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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