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6221261983********,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小区**号楼**号,现住址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25日00时16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F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德路人事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对王某某驾车当时的血液样本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174.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F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
2.证人冶某某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7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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