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现住霸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8时2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R9****号小型轿车(第二类车)送吴某某回家,在霸州市南孟镇村内停车打电话时因车辆堵路问题与褚某某发生争执,褚某某儿子曾某某知道情况后报警。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64毫克每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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