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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宇)(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男,汉族,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成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5月1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于2018年9月份至2019年3月份在陇南******有限公司担任文员。2019年3月份,王某利用其担任陇南******有限公司考场文员的职务之便,将其负责收取的当月***票出售款和**费共计17.26万元非法占有并用于其网络游戏充值,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该公司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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