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2000********,汉族,河南****学院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镇***路**号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常某某处得知办理三件套银行卡可以赚钱,王某某即办理了两套银行卡,以每套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某,获利400元。常某某再以500元/套的价格卖给赵某某,期间王某某通过常某某认识了赵某某和原某某,后王某某又以200元的价格联系收购董某某(三套)、张某某(三套)、魏某某(一套)、一段姓同学(一套)共七套银行卡三件套。再以500元价格贩卖给赵某某,每套获利300元。后赵某某将共收购的9套三件套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原某某,每套获利500元,共计获利4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具有初犯、偶犯、在校大学生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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