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由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6月18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7: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弋阳漆工沿204省道往弋阳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204省道107公里+490米弋阳县樟树墩镇谢源村路段撞到行人杨某某、严某某,造成严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严某某陈述;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讯问视频等电子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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