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中专文化,甘肃西和人,现住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19日被西和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甘KY6787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地税局门口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5.3mg/100ml。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13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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